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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


发布日期:(2019-2-24)   点击次数:682


在实际工作当中,公司常常涉及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情况,那么对于混合销售的行为你又了解多少呢?

营改增”财税〔2016〕36号第四十条:“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,为混合销售。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,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;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,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。

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,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、批发或者零售为主,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。”


认定混合销售的关键点:


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;


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。


其中“货物”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,包括电力、热力和气体;服务是指属于“营改增”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、建筑服务、金融保险服务、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等。

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,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,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,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。如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,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,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;兼营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。




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,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,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。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、安装服务。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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